(2012)芝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王军与安玲、曲延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安玲,曲延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802号原告:王军,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何志勇,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玲,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曲延好,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与被告安玲、被告曲延好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军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