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镇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郝玉新与马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新,马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林镇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郝玉新,男。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梅英,女。原告郝玉新诉被告马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玉新及委托代理人刘竹林、被告马梅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玉新诉称,2010年3月24日被告的丈夫徐文才(已故)找原告以买房为由借钱,并说给原告利息,被告开了一个批发部,说周转一下就还给原告,约定好2分利息后,原告借给被告丈夫40000元,2010年8月9日,被告丈夫又借原告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了3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梅英辩称,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在2010年3月份左右根本没有买房,被告也不知丈夫徐文才(已故)向原告借过现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上述借款为徐文才个人债务,不应由被告偿还。且徐文才去世后,被告未继承徐文才财产,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丈夫徐文才于2010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0年8月9日被告丈夫徐文才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两次借款徐文才均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徐文才归还30000元,剩余60000元借款至今未给付。徐文才于2011年8月13日去世。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借条二张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徐文才分两次共借原告郝玉新9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偿还。因徐文才两次借款均发生在其与被告马梅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徐文才已去世,原告请求被告马梅英偿还下欠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梅英主张该借款属徐文才个人债务,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梅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郝玉新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马梅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郭海锋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