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26号

郭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郭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26号罪犯郭强,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O12年9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次。

本院认为,罪犯郭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强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