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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强与刘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刘海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64号原告:朱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铭山,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强与被告刘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强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岚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