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强与刘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刘海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64号原告:朱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铭山,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强与被告刘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强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岚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