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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忠福与江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福,江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吴忠福。委托代理人王欣、梁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福诉被告江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忠福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忠福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吴忠福承担。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