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牛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忠福与江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福,江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吴忠福。委托代理人王欣、梁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福诉被告江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忠福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忠福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吴忠福承担。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