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保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65号罪犯李保,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咸秦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3月24日)。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共获得积极5次。2011年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李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