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诉被告赵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赵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李克,男,汉族。被告:赵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诉被告赵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于2012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克负担。审判员 吕民革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拜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