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时佳天汇电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强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时佳天汇电信有限公司,杨强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487号原告青岛时佳天汇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XX法定代表人张伟,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强强,男,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时佳天汇电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强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时佳天汇电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