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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凤池与被执行人XX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池,XX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姜凤池,男,194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XX伟,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凤池与被执行人XX伟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教育被执行人XX伟于2012年9月28日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给付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凤池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