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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玲娟与朱一玲、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一玲,吴玲娟,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一玲。委托代理人:周拥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玲娟。委托代理人:黄森腾。原审被告: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微。上诉人朱一玲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