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玲娟与朱一玲、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一玲,吴玲娟,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一玲。委托代理人:周拥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玲娟。委托代理人:黄森腾。原审被告: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微。上诉人朱一玲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