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魏剑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剑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166号罪犯魏剑斌,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O日作出(2009)咸秦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剑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剑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魏剑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剑斌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