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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志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493号申请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四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志占,男。申请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2)24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申请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