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杜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饶春荣与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联合砖瓦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春荣,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联合砖瓦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饶春荣。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联合砖瓦厂。法定代表人:姜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春荣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联合砖瓦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春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