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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俊红与冯建云、郑州美丽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红,冯建云,郑州美丽时光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96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红。被执行人冯建云。被执行人郑州美丽时光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建云。王俊红与冯建云、郑州美丽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红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建云、郑州美丽时光整形美容医院名下银行存款426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