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方敏诉被告陕西隆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敏,陕西隆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61号原告方敏。委托代理人班昌贵、高慧彬,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隆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金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敏诉被告陕西隆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敏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敏撤回起诉。诉讼费75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