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青云诉被告侯宝军、丁秀芸、陕西煜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青云,侯宝军,丁秀芳,陕西煜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85号原告成青云,女,194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蔚,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宝军,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被告丁秀芳,女,汉族。被告陕西煜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喜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青云诉被告侯宝军、丁秀芸、陕西煜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青云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宝军、丁秀芸、陕西煜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青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成青云。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