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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罗新华与冷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华,冷和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896号原告:罗新华,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冷和伟,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华诉被告冷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新华以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冷和伟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为由,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罗新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