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00-1号原告曾某甲,西安市未央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员。被告曾某乙,西安市未央区方新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文某,女,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赵杰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