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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鹏飞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鹏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66号罪犯王鹏飞,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陕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共获得积极17次。系未成年犯。本院认为,罪犯王鹏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