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喜年中心大厦**。负责人胡青。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晓静,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晶,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张玉萍,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