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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4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赵晶张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赵晶;张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喜年中心大厦**。负责人胡青。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晓静,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晶,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张玉萍,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