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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德清百呈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与程天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百呈世家装饰有限公司,程天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德清百呈世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蓥彬。委托代理人熊兴群。被告程天明。原告德清百呈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天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柯菊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清百呈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熊兴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天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德清百呈世家装饰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对被告经营的德清县武康镇红度至尊娱乐会所进行经营前的室内装饰装修。原告依约履行了装修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至今仍拖欠原告装修款6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程天明支付给原告装修款60000元。原告德清百呈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装修施工合同1份。被告程天明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将其位于德清县武康镇卢球商贸中心12幢501室的德清县武康镇红度至尊娱乐会所进行装修,包工包料,工期120天,即自2009年5月13日至2009年9月13日,总价款为1650000元。付款方式为开工后一个月支付总价款的30%,开工后二个月支付总价款的30%,开工后三个月支付总价款的20%,正式营业时支付总价款的10%,余款于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付清。合同签订之后,原告组织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被告经营的德清县武康镇红度至尊娱乐会已在2010年底前开业。原告陆续收到装修款1050000元。经多次催讨,原告至今未收到装修尾款600000元而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装修施工合同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装修施工义务,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60000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天明支付给原告德清百呈世家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6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32元减半交纳5316元,由被告程天明负担,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柯菊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