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茂明与袁瑞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明,袁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张茂明,男,生于1980年4月,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县舒家坝乡,村民。被告袁瑞,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强县工商局家属院,居民。本院在审理张茂明诉被告袁瑞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明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明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茂明承担。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楚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