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一初字23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世勇与董焕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勇,董焕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2301号原告郭世勇。被告董焕起。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世勇诉被告董焕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勇撤回起诉。撤诉费1213元由原告郭世勇承担。审 判 长 马 健审 判 员 李虎诚人民陪审员 张树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