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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一初字23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世勇与董焕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勇,董焕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2301号原告郭世勇。被告董焕起。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世勇诉被告董焕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勇撤回起诉。撤诉费1213元由原告郭世勇承担。审 判 长  马 健审 判 员  李虎诚人民陪审员  张树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