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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董玉杰、修静静、董俊与刘文高、青岛东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杰,修静静,董俊,刘文高,青岛东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杰,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修静静,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申请执行人董俊,男,200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刘文高,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东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苏世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玉杰、修静静、董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高、青岛东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331元,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2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刘文高到本院将执行案款5373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王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