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75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桂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757号原告桂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