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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雷秋良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雷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风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马彩玲,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监察一组组长。被执行人雷秋良,男,生于1973年4月1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国土资监发(2012)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5月15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雷秋良于2011年8月27日未经批准开始动工占用柏槐社区六组耕地173.67平方米建住宅,现已建成住房三间,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雷秋良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该处罚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申请执行人2012年8月8日书面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作出处罚决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罚结果不同。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未认定被执行人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该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于济生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