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程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程某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