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满民初字第96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月松与被告李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满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月松,李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满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满民初字第964-2号原告严月松,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神星镇中峪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李建伟,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神星镇石家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满城营销服务部,地址,满城县中山东路。负责人,该服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月松与被告李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满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满民初字964-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李建伟的冀F051**吉利汽车一辆,现被告李建伟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建伟的冀F051**吉利汽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李利强审 判 员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