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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鹏飞抢劫罪,杨鹏飞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192号罪犯杨鹏飞,1979年10月3曰,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O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渭刑初字第00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鹏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杨鹏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鹏飞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