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清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新锋,男,1984年2月4日生,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字[20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锋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玉秀、王诚、被告人赵新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新锋伙同罪犯杨新平(已判决)驾驶一辆蓝色众泰轿车来到清徐县美锦大街农业银行附近,用改锥将张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江淮同悦轿车的右后门玻璃砸破,将后座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农行、中行密保令牌、MP3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880元,MP3价值30元,共计1910元。现被盗物品笔记本电脑、MP3已发还受害人张某。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500元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新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清徐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清徐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清徐县公安局询问被害人张某笔录、被害人张某提供的被盗电脑、MP3外包装、票据、装箱单照片、被砸轿车照片三张、被盗笔记本电脑、MP3照片四张、嫌疑人驾驶车辆照片二张、公安机关讯问杨新平、赵新锋笔录、公安机关询问赵新锋笔录、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鉴[2012]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清徐县人民法院(2012)清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赵新锋抓获经过、清徐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9)迎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1)晋未管释证字第61号《释放证明》,被告人赵新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锋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新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新锋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新锋所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且积极上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新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新锋非法所得赃款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润萍
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
人民陪审员 焦瑞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冀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