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玉珠、郑淑娥等与郑元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珠,郑淑娥,郑淑花,郑志鹏,郑元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903号原告郑玉珠,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淑娥,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淑花,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志鹏,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郭建勋,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元霖,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珠、郑淑娥、郑淑花、郑志鹏与被告郑元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自行和解,并已全案履行完毕,故原告郑玉珠、郑淑娥、郑淑花、郑志鹏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珠、郑淑娥、郑淑花、郑志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九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