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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刑财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188)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刑财执字第00374号被执行人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杨凌示范区渭惠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铎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碑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擅自发行股票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追缴部分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除自被执行人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处追回赃款人民币5760元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所追回赃款人民币5760元依法发还受害人党春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碑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中对非法所得追缴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彬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