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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卸雨兰与吕文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卸雨兰,吕文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卸雨兰。被告:吕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卸雨兰诉被告吕文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林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