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卸雨兰与吕文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卸雨兰,吕文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卸雨兰。被告:吕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卸雨兰诉被告吕文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林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