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吴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吴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