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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吴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吴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