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35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吕某甲,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笑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4月因工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吕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已分居一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共同财产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无须支付抚养费。吕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也没有过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4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吕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请。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但只要双方今后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理解、增进交流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