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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麻法民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平与柯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平,柯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保字第29-4号申请人陈平。被申请人柯冰。申请人陈平与被申请人柯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依法作出(2012)湛麻法民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扣押柯冰所有的粤G5xx**号轿车。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杨德平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某处房(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xxx**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作他项权处分。2012年10月24日由于被申请人柯冰自愿提供本人及何涛所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某处房(粤房地共证字第C129xx**号)、何涛及柯冰等二人所有的湛江市赤坎区某处房(粤房地证字第C534xx**号)作反担保,置换柯冰所有的粤G5xx**号轿车。经审查,被申请人柯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柯冰所有的粤G5xx**号轿车的查封和扣押。二、查封柯冰及何涛共同所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某处房(粤房地共证字第C129xxxx号、粤房地证字第C534xxxx号)。审判长  简丽娟审判员  梁志光审判员  王鹏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