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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与赖灶盛、赖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赖灶盛,赖永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负责人:叶金友。被告:赖灶盛。被告:赖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与被告赖灶盛、赖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赖灶盛、赖永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负担。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