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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任某、何某、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任某,何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97号原告杨某甲,男,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女,193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丙,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任某、何某、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