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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祖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