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金诉保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银汉与被告杨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银汉,杨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诉保字第00050-1号申请人:张银汉,男,1934年2月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被申请人:杨辉,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张银汉与被申请人杨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六金民保字第0005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将属被申请人杨辉所有的皖N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现被申请人杨辉已垫付申请人部分医疗费,申请人张银汉现向法院申请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杨辉所有的皖N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银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辉所有的皖NX**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审判长  傅诗庆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