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樊当妮与被告刘国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当妮,刘国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樊当妮。被告刘国强。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2007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6日生一长女刘颖,2010年8月3日生次女刘锦朴。婚后感情一般,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颖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刘锦朴由被告抚养。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樊当妮与被告刘国强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刘颖由原告樊当妮抚养,婚生女刘锦朴由被告刘国强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被告刘国强支付原告樊当妮6000元整,原告樊当妮放弃家庭共同财产。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樊当妮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