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陈帅、李清元、陈永昌、张新昌、单永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陈帅,李清元,陈永昌,张新昌,单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被执行人陈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清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永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新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单永才,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帅、李清元、陈永昌、张新昌、单永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7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