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铁路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79号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14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苏正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美红,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乔瑞林,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汪亚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铁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被告西安铁路局支付的人防门款人民币26188.54元。基于此,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