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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路静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静,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张路静。委托代理人:杨世恩,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委托代理人:张瑞娟。本院受理原告张路静诉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路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77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成 荔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