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和方与王学章、朱庭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方,王学章,朱庭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和方,女。被执行人王学章,男。被执行人朱庭双,男。申请执行人李和方与被执行人王学章、朱庭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李和方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庭双仅履行了7000元,下余11000元未履行。我院于2012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庭双所有的金鑫石材店。后由担保人刘芳担保,被执行人朱庭双于2012年10月22日履行了下余11000元的赔偿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有申请执行人李和方的领条载卷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70元由朱庭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张大德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