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