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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晏塘分理处与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839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晏塘分理处。法定代表人:吴贵斌,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王斌,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晏塘分理处与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0)贵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