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兀某甲与兀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兀某甲,兀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兀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兀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兀某甲与兀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100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