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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友根与周根洪、吴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根,周根洪,吴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李友根。被告周根洪。被告吴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根诉被告周根洪、吴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友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为713元,由原告李友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