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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3320号

王瑞生与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瑞生;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王瑞生,住河北省。系献县乐寿胜利租赁站业主。被告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本院受理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瑞生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生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财产保全费675元,由原告王瑞生负担。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