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王瑞生,住河北省。系献县乐寿胜利租赁站业主。被告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本院受理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瑞生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生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财产保全费675元,由原告王瑞生负担。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